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执异12号
申请人: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新世纪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04)成蜀证内经字第48631执行证书,受理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恢复执行前,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04)成蜀证内经字第48631执行证书相应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20日,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书面认可,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书面认可,申请人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