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执恢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新世纪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文,总经理
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04)成蜀证内经字第48631执行证书,受理执行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04)成蜀证内经字第48631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宗平
审判员  冯 忠
审判员  陈汝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