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特120号
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228号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8JQD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发,南,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义乌劳人仲案(2023)21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申请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