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光大集团大型构件有限公司

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光大集团大型构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60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光大集团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3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友智造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光大集团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公司)、原审被告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友智造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2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筑友智造科技公司上诉称,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2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系原审被告筑友智造建设公司唯一股东。被上诉人光大集团公司与案外人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审被告筑友智造建设公司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由原审被告筑友智造建设公司受让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华润海洋智***二期B区PC构件采购合同》中所有权利、义务,成为合同主体。《华润海洋智***二期B区PC构件采购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好,可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解决。”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合同时已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该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案外人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时,其受让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应视为其对原合同的管辖约定是明知的,签订协议视为其同意管辖约定。故,上诉人提起的管辖异议上诉不成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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