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30民初2969号
原告:习水县兰色经典装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四坪社区四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7518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9日,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习水县西城区。
被告:习水县上岛咖啡茶座,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工商登记注册号520330600070101。
经营者:***。
原告习水县兰色经典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县上岛咖啡茶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习水县兰色经典装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习水县兰色经典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县兰色经典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习水县兰色经典装潢有限公司负担,退原告习水县兰色经典装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8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