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211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117号。
法定代表人肖政,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韶山路58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其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7]第201700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9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7]第201700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迟婷婷
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
1、遵守《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坚持和谐执法,慎用强制手段;
3、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4、注重证据保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为超出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或组织实施过程中违法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