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2811号
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路街道办事处古牧地东路22号03曾0301室。
法定代表人:裴宴。
被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正式立案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长程洁
人民陪审员张骏
人民陪审员安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