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

**钱与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1105号
申请人:**钱,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裴宴,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关于申请人**钱诉被申请人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7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钱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1,091.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1,091.98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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