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3民初90号
原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
被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河南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20元,减半收取计16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