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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3民初90号 原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 被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河南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20元,减半收取计16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