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民初358号
原告:泸州市首匠师傅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5LC3F1A,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康平路3号3号楼-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77P54,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2号商业办公楼14层B单元办公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市首匠师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欠款项,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首匠师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本院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泸州市首匠师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