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90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2020)鲁1523执保786号***与***、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0000元。现本院已作出(2020)鲁1523民初2649号之一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0000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