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民初2649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枣乡街焦庄牌坊北100米4B-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道办事处中心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张寨镇沙河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姣,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72元,减半后收取17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