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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民初2649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枣乡街焦庄牌坊北100米4B-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道办事处中心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张寨镇沙河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姣,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72元,减半后收取17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