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78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保全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保全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鲁1523财保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