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财保452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茌平元成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