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674号
原告:***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开发区黄河六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环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5241742P。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茂,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海北路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7801731G。
法定代表人:陶刚,总经理。
被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界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77587816。
原告***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