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某某、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6140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77587816
法定代表人:王**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武,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璇
书 记 员  张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