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锦辉水泥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2民初5308号
原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东锦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前,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辉水泥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前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6元,减半收取计4358元,由原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