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08号
原告:青岛康煜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008号厚地家居生活广场1-0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L733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上博雅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89号国汇金融中心B座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QBMK9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康煜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上博雅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康煜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康煜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