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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与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258号
原告:方鹏,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鹏与被告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方鹏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方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