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9373M(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均无产权登记信息;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余额;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由此可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