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民申7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季市镇三元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科技园天柱路和信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主管。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