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合***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3950元(其中货款765200元,违约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7127元,执行费116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