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贝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社区布澜路中盛科技园9号厂房9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精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社区布澜路中盛科技园9号厂房9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经济开发区***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贝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精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5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两上诉人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恶意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本案涉案纠纷的诉讼已经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279号案件一审判决,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582号案件调解结案,上诉人在二审法官的多次劝说下做了巨大的让步才调解成功。而就在被上诉人履行调解书支付履行款当天,上诉人的账户因本案被查封,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缺乏诚信。2.一审裁定书认为“讼争《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由合同双方任意地人民法院裁决,......根据该条款,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根据该条款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3.根据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三条约定,交货地点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可以确认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则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和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依照该合同的约定不能确认合同履行地,则本案亦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案的争议标的并非单纯的给付货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实隐含了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因此,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本案被上诉人涉及恶意诉讼,恳请贵院谨慎处理本案争议,将本案移送至没有争议的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贝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双方任意地人民法院裁决。”故应认定双方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被上诉人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本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