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贝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深圳市贝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194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贝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社区布澜路中盛科技园9号厂房9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精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社区布澜路中盛科技园9号厂房9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深圳市贝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精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