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04民初705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沿滩区永安镇***彩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七一村七组。
经营者:***,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自***彩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112号(盐都副食品量贩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沿滩区永安镇***彩灯经营部、自***彩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玥瑒
书 记 员 钟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