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4477号
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骧神骏万泰住宅小区润泰苑3栋1**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兴国路522号1幢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淑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7元,减半收取2463.5元由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463.5元退还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