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兴国路522号1幢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054H9W。 法定代表人:张淑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骧神骏万泰住宅小区润泰苑3栋1**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6237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0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与昆***科技有限公司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存在关联性,且昆***科技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早于本案,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但现因前述昆***科技有限公司先于提起的的(2020)云0111民初6464号案件已经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移送的基础事实不成立,因此本案按合同约定,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诉讼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系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解释,且本院认为该条系针对同一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情形,不适用于案涉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作为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其次,案涉《设备销售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是“任意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为有效。一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告即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01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缪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