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6464号之一
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骧神骏万泰住宅小区润泰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兴国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淑贤,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支持按照原告所列清单退化缺陷产品并由被告承担因缺陷产品退货产生的运输费;2、请求判令退还被告的产品按合同价抵充余款或返还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对瑕疵或缺陷产品修理、更换、重做产生的费用2433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因产品缺陷导致绥江人民法院工程项目无法按期竣工产生的工程项目违约金损失19566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工程需要与被告签订被告所属品牌为“**”的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分四批将货物发往项目工程所在地,每批货物原告按约将预付款支付给被告,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被告发货后经由原告驻项目地技术人员对产品数量和外观初步验收后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完毕后多数主机出现卡顿、死机等现象,显示屏出现屏幕花、黑块屏、条文屏,其中部分被告提供的无纸化办公触控一体终端在使用7-15天后多台设备屏幕粘合处出现严重脱胶、屏幕脱落、金属线外露等现象。被告数次派出技术人员维修、更换,遗憾的替换产品仍然出现上述卡顿、死机、**等现象,其中部分显示器使用一段时间后仍然出现胶、屏幕脱落、金属线外露的问题。多次沟通后,原告经被告同意退后105套主机及主机附件,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损耗后被拒后,被告对缺陷问题推诿、拖延,产品缺陷至今未得到解决。因缺陷产品的协调和维修严重影响了原告客户使用和体验,部分客户甚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原告对产品限期整改或下架,紧急情况下原告只能寻找替代配件产品进行更换。维修和替换缺陷产品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其次,缺陷产品导致整体项目工程不能按期验收、原告承担工程违约金与该缺陷产品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原告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该缺陷产品的使用对原告商业信誉和形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基于六份《设备销售合同》主张其诉请,而每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所供设备名称及数量、合同价款、所供货物使用的工程名称均不一致,分属不同的合同,产生6个不同的权利义务,独立成讼,针对每个合同的诉讼请求各不相同,应由原告分案起诉,被告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4元退还原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