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辖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兴国路********。 法定代表人:张淑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 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骧神骏万泰住宅小区润泰苑********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6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根据《,本案中根据《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确实原被告为哪一方,应当认定为管辖约定不明。约定不明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即被告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6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昆***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昆***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讯意迪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致其造成经济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销售合同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原告有权选择按照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是该协议管辖的适用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若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上诉人依该协议管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禇玉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