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拓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2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仲聿,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拓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康健宝盛广场******(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北主楼******房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禹良,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拓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案件必要诉讼参加人,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皓
审判员饶丽佳
审判员*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