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02民初995号
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勘探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勘探测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3月31日,本院收到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晋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 娜
书 记 员 张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