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拓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拓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晋城泽祥勘探测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02民初995号

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勘探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勘探测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3月31日,本院收到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晋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 娜

书 记 员 张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