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拓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拓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8334号
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谟翔,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军,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文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