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9099号
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建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村南北方丝绸厂**平房**iv>
法定代表人:郭亮。
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拓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天拓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服务费96621元;2.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9662.1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7日天拓公司与***公司就本溪市明山区消防队6114平方米室内外建筑结构、实华家具城40305平方米室内外建筑结构扫描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签订了编号为xxx的《项目服务协议书》一份,合同价款共计96621元。合同约定***公司应在天拓公司提交技术服务数据成果后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并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天拓公司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书面确认天拓公司移交的数据成果符合项目服务合同内容并通过验收,但截至起诉之日,***公司拖欠全部合同款项,虽经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天拓公司因此诉诸贵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天拓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7日,委托方***公司与受托方天拓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内容为使用RTK-Slam背包测绘机器人完成本溪市明山区消防队6114平方米室内外建筑结构、实华家具城40305平方米室内外建筑结构扫描;与点云数据处理和建筑模型相关的技术咨询。违约责任:甲方应负责及时提供咨询(撰写)所学的必需资料,如出现问题延误交付或导致协议涉及的文件不能完成,甲方负责其后果,若签约后某一方单独违约,拒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将按照协议金额的百分之十进行惩罚(有偿服务项目)。合同总价为96621元,有偿服务的本溪市明山区消防队项目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在2019年6月12日提交数据成果后检查数据合同,实华家具城模型在前甲方通知乙方后开始生产,付款方式为2019年7月8日前由甲方支付乙方费用16000元,实华家具城模型提交完成后,付清该款项的尾款80610元。2019年8月29日,***公司向天拓公司出具《移交成果确认单》,确认经甲方验证,乙方移交数据成果符合项目服务合同内容,通过验收,合同总价为96621元。
诉讼中,天拓公司表示,双方系在履行部分内容后补签,曾向对方主张过费用,***公司表示资金紧张无法及时付款。
本院认为,天拓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项目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公司已向天拓公司出具《移交成果确认单》,故***公司应向天拓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现***公司未能按时退还,故天拓公司的相应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天拓公司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天拓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96621元;
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966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元(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司法公告费260元(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京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