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3执7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25-31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29619。
法定代表人:邹时来,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103+11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3469XX。
法定代表人:**灵,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6号嘉陵天地B12-4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9566534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7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8000000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上述款项,被告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24日之前支付本金300000元及截止付款之日的全部利息,此后每一季度至少支付300000元及以当期未付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于2020年4月23日之前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55元,由被告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至法院,故被告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24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若被告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任一一期款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金额为8000000元及利息(应扣除已支付款项);五、若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诉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6渝01**民初2915号)生效判决书判决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则原告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金额为8000000元及利息(应扣除已支付款项);六、原告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汝海涛
审判员江才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操
书记员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