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2346号
上诉人重庆木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石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7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木石设计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号金山名都附**号,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海装饰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21日签订《时间记忆“舌尖上的中国文化美食馆”之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其承包被告在渝中区化龙桥片区B12-4地块1-6楼的“舌尖上的中国文化美食馆”项目并进行精装修。后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送交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33025482.05元,但被告迟迟不予办理工程款结算,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余款12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本案争议协商不成,可将有关争议和歧见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木石设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芳 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 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
书 记 员  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