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潜力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魏长录;被保全人青海潜力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23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魏长录(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县。
被保全人青海潜力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710490606X,住所青海省××县。
申请保全人魏长录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青海潜力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湟源县支行账号为×××中5785776.33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2020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魏长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012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海潜力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湟源县支行账号为×××中5785776.33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2020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O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http://www.66law.cn/special/caichanbq/""_blank""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