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1层19号门面[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栋8楼802(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2022)贵仲裁字第06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浙江省东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201000232159960账户的存款81871.8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23年2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执7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张国军 审判员** 二Ο二三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