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财保4号 申请人: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1层19号门面(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击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击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栋8号楼8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05015.11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2022年5月6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灏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15.11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2545元,由申请人贵州卓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笑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