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润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云桥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特5号 申请人:青岛润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66号9号楼办公90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Q3CN3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云桥村民委员会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282B61188844A。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岛润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云桥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30日经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办事处***社区互联网诉讼服务工作站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共同确认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云桥村民委员会尚欠申请人青岛润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18719.8元,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云桥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青岛润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00元,剩余工程款2418719.8元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云桥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付清。 二、双方终结本次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岛润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云桥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月30日经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办事处***社区互联网诉讼服务工作站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