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848号
原告:四川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2楼1212号。
法定代表人:罗炳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扬,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上街131号7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