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财保78号
申请人: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上街131号7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2825965E。
法定代表人: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搏,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路50号城北市场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62304801C。
法定代表人:董习武。
申请人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名下2129197.2元银行账户存款(户名: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820××××3541,开户行: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台支行)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担保。2021年10月18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29197.2元(户名: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820××××3541,开户行: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台支行);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雨蔚
书 记 员 蒋雁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