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237号
原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廖家店附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X9L08。
法定代表人:苟海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联榕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727773175。
法定代表人:胡雯,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