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

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民特16号
申请人: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联榕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727773175。
法定代表人:胡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定利,重庆中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禾公司称,请求撤销合劳人仲[2018]5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有权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被申请人***、*猛在2018年1月份的工资为4947.95元,并非是9038.15元。仲裁裁决认定二被申请人的工资为9038.15元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二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到申请人出工作,任灰工,工资为计件发放。2018年1月,二被申请人离职,申请人无故克扣二被申请人当月部分工资,申请人所述质量不合格、绩效考核扣款等均不属实,申请人应当支付二被申请人2018年1月工资9038.15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28日,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劳人仲案[2018]5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申请人***、**2018年1月份工资9038.15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8年6月28日,安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劳人仲案[2018]50号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应根据该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安禾公司出示的2018年1月工资表显示其当月应发被申请人***、**工资9038.15元,其主张该应发工资总额中应扣减相应绩效考核款,所持理由属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审查范围,且无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故对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5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