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15号
申请人: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廖家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X9L08。
法定代表人:苟海川,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联榕坝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727773175。
法定代表人:胡雯,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张福辉,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苟海川、吴章奉与被申请人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张福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苟海川、吴章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196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申请人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苟海川、吴章奉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118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驳回原保全申请人苟海川、吴章奉的诉讼请求,现申请人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