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6民初1967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廖家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X9L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明武,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哲,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联榕坝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727773175。
法定代表人:胡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福辉,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张福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立诚门业公司”)、***、***与被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禾木业公司”)、**、张福辉、***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被告安禾木业公司于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驳回。审理中,被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立诚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哲、莫明武,被告安禾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被告**、张福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欣立诚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安禾木业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和解除2019年6月24日签订的《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2、判决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安禾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股权转让款合计178.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7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四被告共同返还价值人民币175万元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如不能返还则赔偿人民币17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4、判决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价值30万元的木材原料,如不能返还则赔偿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5、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告与被告安禾木业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和安禾木业公司进行整合重组,原告以其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作价人民币150万元出资,安禾木业公司以其机械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作价人民币850万元出资,设立新公司共同经营。同时约定原告出资现金60万元,安禾木业出资140万元作为新设公司的运营资金。为了平衡股权架构,约定原告方以160万元向***购买新公司的股权。2019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张福辉签订《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分别出资30万元,各持有新公司15%股权;被告***现金出资100万元,持有新公司50%股权;被告**现金出资30万元持有新公司15%股权;被告张福辉出资现金10万元持有新公司5%股权。原告考虑到新公司成立后,欣立诚门业公司可能要注销,所以在《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中以欣立诚门业公司的股东***和***作为股东持有新公司的股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价值150万元机械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及价值30万元的木材运输至安禾木业公司厂房交由安禾木业公司整合重组、用于新设公司成立前的日常经营使用,同时将新设公司前期运营资金60万元支付给了新设公司成立前的指定账户(被告**银行账户)。新设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原告的实物出资、货币出资及新设公司成立前的生产、经营、收支等情况全部都由被告在进行管理、负责、掌握。截止2020年1月6日。安禾木业公司在接收原告实物、货币全部出资并收取了178.5万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不但拒不向原告告知任何关于新设公司的注册登记进程、公司资产整合后的生产经营状况,而且单方提出终止协议、拒不退还原告的出资、股权转让款178.5万元。原告方向被告安禾木业公司的转款178.5万元应先是缴纳60万元的出资款,剩余款项系股权转让款。《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系《合伙协议》的补充。欣立诚门业公司移交给安禾木业公司木材及配件的价值为27.333036万元,固定资产价值为175.952万元(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5页中载明的136项)。欣立诚门业公司按照《合伙协议》履行了货币和实物出资后,本身无流动资金和机器设备开展经营活动,***和吴奉章随即在安禾木业公司就职(***与吴奉章均于2020年1月8日离开安禾木业公司),根据自己的劳动付出获得劳动报酬。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我方因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存在违约,但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明显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低。
被告安禾木业公司辩称,对《合伙协议》及《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新公司的股东应该是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三自然人被告不是被告公司股东,三自然人被告系安禾木业公司职员,是安禾公司派到新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代表。《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无被告公司授权,违反《合伙协议》中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约定。另外,《合伙协议》中约定原告公司160万元购买***的个人股份,实际是购买被告公司股份,因为***在被告公司并无股份。原告实际现金出资173.5万元,均已转入安禾木业公司。该173.5万元中的60万元为缴纳的出资款,剩余部分款项才是购买股权的转让款。欣立诚门业公司移交给安禾木业公司木材及配件的价值为27.333036万元,固定资产价值为175.952万元(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5页中载明的136项)。新公司虽然未设立,但已经以合伙形式于2019年7月开始以安禾木业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原告前期资金、股份转让款、实物资产、机器设备、木材均投入到新合伙企业的运营中,***和吴奉章也参与了新合伙企业的管理,除部分机器设备外,现金和木材均已消耗,不具备退还条件。双方的《合伙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安禾木业公司并未非法占有原告的任何资产,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合伙纠纷,性质为公司设立,双方对于合伙协议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对原告称向我方邮寄解除通知函的邮件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从该邮件无法反映出邮寄的材料类型。
被告***辩称,三自然人被告系安禾木业公司职员,是安禾公司派到新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股东代表,实际上我们三自然人没有出任何资金。《合伙协议》与被告***无关。对《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不管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无效。同意解除《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合伙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本身就是成立合伙企业,而且依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了实际经营。
被告**、张福辉辩称,原告转给**的款项均是转给被告公司的,不是**个人收取,该款项与三自然人被告无关。被告**、张福辉不是安禾木业公司的股东,也未在新公司中获得股份、也未出资,所以二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是安禾木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张福辉是管理人员。其余答辩意见同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安禾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欣立诚门业公司向反诉原告赔偿损失60.5474439万元。2.反诉被告***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欣立诚门业公司、***和***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欣立诚门业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安禾木业公司和欣立诚门业公司合伙设立新公司共同经营,由欣立诚门业公司以其机械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作价人民币150万元出资,并另行出资220万元现金(其中160万元系购买***股份),安禾木业以其机械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作价850万元出资。协议签订后,欣立诚门业公司提交153万元设备物资和现金173.5万元,安禾木业公司提供了850万元的设备和物资,从2019年7月到2019年12月,合伙项目共计运营6个月,期间***、***在合伙项目中担任重要的管理工作,负责新公司设立登记、生产管理、销售等工作。由于***和***不讲诚信导致新企业一直未设立成功,合伙经营陷入困难。在六个月的经营期间,亏损达到201.824813万元。***和***因见到合伙项目经营困难,单方面终止和原告的合伙,给合伙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欣立诚门业公司应按所占的30%股份承担亏损,即60.5474439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欣立诚门业公司、***、***辩称,1.欣立诚门业公司与安禾木业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后,将货币和实物出资均交给安禾木业公司,拟设立的新公司无论从货币还是实物均由安禾木业公司所掌握和控制,故是安禾木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设立新公司,并非欣立诚门业公司未履行合伙协议义务,应由安禾木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在新公司未设立的情况下,安禾木业公司应承担返还实物和货币的责任。3.在新公司未设立的情况下,安禾木业公司称在6个月的合作期间,即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项目运营共计亏损高达2018248.13元,与事实不符。我方认为新公司并未实际经营。原告举示的财务凭证等材料不能证明该损失是由新公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即便该损失真实存在,也属于安禾木业公司自己的单方损失,不应由欣立诚门业公司分摊。另外,从安禾木业公司举示的这些财务凭证反映出安禾木业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胡雯之间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4.欣立诚门业公司与***、***不存在财产混同,属于独立民事主体,故***、***不应对欣立诚门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关于安禾木业公司称***、***在安禾木业公司参与管理的行为,我方认为该行为属于过渡性就业。6.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欣立诚门业公司与安禾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合伙经营的事实,***和***均认可实际经营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另外,我方于2020年2月21日向安禾木业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提出退还出资款和作价实物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欣立诚门业公司的股东为***、***,法定代表人为***。安禾木业公司的股东为李婷、胡雯、李治和,法定代表人为胡雯。被告**系被告安禾木业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被告张福辉系安禾木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告***系安禾木业公司的创始人及安禾木业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胡雯之父。
2019年6月20日,安禾木业公司向***出具《委托书》,载明“我胡雯,系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总经理***(身份证号:**********)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公司与重庆欣立诚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同时,代表公司以股东名义签订双方合作后成立新公司的《股东入股协议》并以新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新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代理人在此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6月24日,原告欣立诚门业公司与被告安禾木业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安禾木业公司与欣立诚门业公司就室内套装门、家具生产与销售等经营事项经双方达成整合重组协议,并成立“”,以下简称新公司,……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一般约定……2.本协议合作股东情况:安禾木业公司股东在协议中简称甲方、欣立诚门业公司股东在协议中简称乙方。3.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经营范围为套装门、家具的加工制作、销售等,生产基地为:原四川省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安禾木业公司厂房及办公场所等。4.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形式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代码为:5.本公司合作期限为永久性经营,自各方签字生效时起算,经各合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提前终止本经营期限,并进行清算。二、合伙经营的基本情况1.经双方盘存清算两家公司资产情况,甲方机械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折合为850万(占合伙企业85%的原始股份),乙方机械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折合为150万(占合伙企业15%的原始股份),共计不动资产为¥:1000万元。2.经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另出资现金为220万(其中160万为乙方购买甲方原始股东***个人股份,60万元为合伙新公司运营资金,乙方出资220万后,占新公司30%的原始股份,甲方出资现金140万,占新公司原始股份70%,新公司实际运营总资本为1200万)。乙方第一期出资为80万,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时支付。第二期出资为140万,可分成三次出资到位,但确保在2019年9月30日前(3个月内)全部出资到位。若未按上述议定时间支付,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前期投资的全部现金金额及资产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赔偿,同时视为违约方自动放弃合作的权利。3.合作的新公司前期现金流预定为200万元,甲方占140万元,乙方占60万元。4.各方出资义务履行或完成,是指将出资款汇入指定账户:款项到账后由负责人(公司最大股东召集)召开第一次合伙人(股东)会议,对到账进行各方确认并由新公司出具股权证书,规划公司首期战略目标和近期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三、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及其他约定……5.原始股东持股锁定期限:各股东自合作协议签订时起三年内股份不得转让他人。新股东加入或原股东退出公司的,仅对其退股前或入股后形成的债务按股份比例承担责任。……7.退伙:①要有如下正当理由:合伙人死亡或被确认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要求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资产,退伙需要提前30日告诉其他股东并经全体股东同意,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各股东同意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②合伙人无理由或法定理由,强行擅自退伙,只退还合伙时出资金额的10%,同时按股份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公司内外产生的一切债务。③无论属哪种原因退还,都不享有退股当年的利润分红。……七、原有企业产品品牌归属1.合作各方原有生产产品品牌统一并过户到新设公司名下,原持有该品牌的合伙人在经营中不论是否持有股份,在品牌过户归属公司后,视为该品牌属于公司所有,且与原持有人无任何关系。……八、公司董事长(公司负责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3.对协议规定出资义务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违约方应当按照不能出资部分的20%补偿守约方。十、公司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①经营期限届满;②全体股东同意终止;③公司合作实业因法院解散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府决定等被撤销或宣布禁止经营。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会计师)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出资情况分配财产,固定资产可作价卖给股东或第三人;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清偿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承担。……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全部股东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同具有法律效力。
同日,原告***、***与被告***、**、张福辉签订《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约定:安禾木业公司与欣立诚门业公司就室内套装门、家具的生产与销售等主要经营事项达成整合重组后。固定资产为1000万元,运营资金(现金)为200万,公司原股东在新公司股份占比情况如下:1.本协议合作股东情况:安禾木业公司股东在协议中简称甲方、乙方、丙方,欣立诚门业公司股东简称丁方、戊方。甲方:***乙方:**丙方:张福辉丁方:***戊方:***2.新公司股东所持原始股份的占比情况:甲方固定资产占比为50%,出资现金100万,占原始股份比例为50%;乙方固定资产占比为15%,出资现金30万,占原始股份比例为15%;丙方固定资产占比为5%,出资现金10万,占原始股份比例为5%;丁方固定资产占比为15%,出资现金30万,占原始股份比例为15%;戊方固定资产占比为15%,出资现金30万,占原始股份比例为15%。3.本合同为新公司合伙协议的补充内容,一式五份,各股份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原告***、***与被告***、**、张福辉签订《激励分红股份协议》,主要约定:1.在完成公司既定目标后,公司将超量部分利润的40%用于激励分红。……3-12019年7月-12月的任务目标为3000万。基本产量套数:7月-7000套,8月-7300套,9月-7600套,10月-8000套,11月-8500套,12月-9000套。……本协议为合伙协议的补充,有效期暂定为三年,三年后根据股东会另行确定。
2019年6月30日,出租方安禾木业公司(甲方)与承租方新公司合伙全体成员(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四川省合江县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建筑面积为22200平方米。厂房租赁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赁期叁年。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办公室、宿舍租赁每月按建筑面积9元/㎡进行核算(详情见图纸),共计22200㎡,合计月租金为人民币199800元。年租金为人民币2397600元。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20万元。安禾木业公司在出租方处加盖安禾木业公司公章、***在安禾木业公司授权代表人处签字,***、***、**、张胡辉、***在承租方授权代表人处签字,签约地点为安禾木业三楼会议室。
上述《合伙协议》《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签订后,欣立诚门业公司向安禾木业公司交付了价值175.952万元的机械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详见附件清单)和价值27.333036万元的木材原料。
2019年6月14日,***向**转款10万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原告***之妻刘永兰的账户向**账户转款168.5万元,具体如下:2019年7月1日转款70万元、2019年9月25日转款10万元、2019年9月30日转款27万元、2019年11月5日转款5万元、2020年1月4日转款30万元、2020年1月6日转款26.5万。
2019年11月30日,原告***、***向安禾木业公司出具《承诺书》,均载明“据原欣立诚门业公司与安禾木业公司在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二项第二条规定,乙方资金未按时到账,已延后2个月。现欣立诚门业公司股东***、***最后承诺,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到账。若仍未到账,承诺人前期投资的全部现金和设备实施及资产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同时自动放弃合作的权利,净身退出”。
2020年1月10日,安禾木业公司向***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到账时间:2019-6-14缴款单位:***收款方式:农行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摘要付新公司专用投资款(**账户)”。同日,安禾木业公司还出具收款收据四份,分别载明“到账时间:2019-9-25缴款单位:刘永兰收款方式:农行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摘要付新公司专用投资款(**账户)”,另外三份收款收据除去到账时间和转账金额不一致,其余内容均一致,到账时间和转账金额分别为:2019年7月1日到账70万元、2019年9月30日到账27万元、2019年11月5日到账5万元。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的安禾木业公司会议签到表中,***在总经办一栏签到、***在生产部一栏签到、***在销售部一栏签到、张福辉在品质部一栏签到、向红梅在财务部一栏签到。***、***参与了2019年12月安禾木业公司组织的“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培训”活动。
庭审中,被告安禾木业公司举示了2019年7-12月的《售后质量责任判定书》《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销售订单》等。其中,《售后质量责任判定书》,大部分均有***在“领导审批”一栏签字,同时以手写的形式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责任的划分,例如,订单客户为胡灵订单鱼洞金竹新欧鹏大厦4-2-7-1的《售后质量责任判定书》领导审批一栏中***签字确认,同时手写备注为“此单费用由原安禾公司承担150元正,……新公司不承担费用2019.9.23”;订单客户为10.20#单的《售后质量责任判定书》领导审批一栏中***签字确认,同时手写备注为“此单由原安禾公司内部划责承担,与新公司无关……2019.10.21”。《销售订单》中***作为审批人签字确认。其中,大部分《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作为审批人员签字确认。《费用报销单》审批格式主要为“主管1张福辉主管2***董事长***”。《付款申请单》的审批格式主要为“审核1张福辉审核2***总经理批准***”。其中,部分《销售订单》的抬头为“欣立诚”或“金诚缘”,尾部备注处载明的收款账户户名系***,例如回传单号为1907-0026号的《销售订单》,抬头为“欣立诚”或“金诚缘”,***与***均签字确认同时手写:同意发货。其中,部分《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收款方式一栏为“微信-雯”或“支付宝-雯”。
2020年1月8日,***和吴奉章代表欣立诚门业公司与重庆九天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欣立诚门业公司所有的商标欣立诚、金诚缘转让给重庆九天木业有限公司。同日,***代表安禾木业公司与重庆九天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安禾木业公司所有的富安达、宜家居、斯帝尔、福德尔、聚鑫、索飞马转让给重庆九天木业有限公司。庭审中,三原告与安禾木业公司均称“重庆九天木业有限公司”系拟设立的新公司。
2020年8月25日,本院在向安禾木业询问其是否对合伙经营存在的亏损申请审计事宜时,安禾木业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琪陈述“经与公司实际负责人***沟通,***意思我方已提供大量双方合作期间所有财务票据,应由对方对此提出鉴定,我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不同意我方进行鉴定”。三原告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代理词中载明“《合伙协议》签订后,因新公司并未成立,从而并未经营,无需也没有经营项目可供清算、审计。故我方不对被告方所主张的合伙经营期内的盈亏进行审计”。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如果本案判决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设立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本案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的目的系设立新公司,从协议内容显示各方对设立新公司已经达成初步合意,均认可“重庆九天木业有限公司”系拟设立的新公司名称,协议中还对新公司的股权、出资等进行了约定,但各方当事人无进一步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且《合伙协议》不具备公司章程的性质,故从整个案件事实显示各方当事人还停留在设立公司的合作者的阶段,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公司设立纠纷。本诉四被告辩称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合伙纠纷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合同主体的认定。本案中,《合伙协议》抬头载明的合同当事人为安禾木业公司与欣立诚门业公司,同时分别加盖两公司鲜章,在尾部甲方和乙方处加盖鲜章的亦是欣立诚门业公司与安禾木业公司,故欣立诚门业公司与安禾木业公司系《合伙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而《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系《合伙协议》的补充,理由如下:1.《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的内容系对《合伙协议》落实与细化。既然是补充协议,二者的主体必然是同一的,否则,谈不上是补充协议。另从《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的内容看,《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的确也是《合伙协议》的补充。2.***、**、张福辉和安禾木业公司均认可***、**、张福辉系安禾木业公司职员,三人系安禾木业公司派到新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代表,这与安禾木业公司向***出具《委托书》载明“代表公司以股东名义签订双方合作后成立新公司的《股东入股协议》,并以新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新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相吻合。欣立诚木业公司的股东系***、***,其在《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签字,也是代表欣立诚木业公司在新公司中持股。故《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虽然签字主体系***、***、***、**、张福辉,但***、***系代表欣立诚门业公司,***、**、张福辉系代表安禾木业公司;综上,《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系《合伙协议》的补充,《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仍为欣立诚门业公司与安禾木业公司,***、***、***、**、张福辉在本案中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责任。
是否实际经营。本院认为,从双方举示的证据,欣立诚门业公司和安禾木业公司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以安禾木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理由如下:1.2019年6月30日,五自然人代表与安禾木业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19年7月1日起,租赁标的为安禾木业公司的厂房,签订的《激励分红股份协议》制定的任务目标亦从2019年7月份开始。安禾木业公司举示的《售后质量责任判定书》《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销售订单》等证据材料显示双方合作经营的时间起点亦为2019年7月,经,经营地点也是安禾木业公司的厂房赁的厂房及预订的销售目标时间点与安禾木业公司举示的《售后质量责任判定书》《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销售订单》所指向的经营场所、时间点相互吻合;2.2020年1月8日,欣立诚门业公司与重庆九天木业有限公司(新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欣立诚门业公司所有的商标欣立诚、金诚缘转让给重庆九天木业有限公司(新公司),安禾木业公司举示的部分《销售订单》的抬头为“欣立诚”或“金诚缘”,与欣立诚门业公司与重庆九天木业有限公司(新公司)《商标转让协议》中转让的商标名称具有一致性,同时该部分《销售订单》中有***与***的签字确认,例如回传单号为1907-0026号的《销售订单》,***与***均签字确认同时手写:同意发货;3.安禾木业公司举示的《售后质量责任判定书》中有***签字审批,部分判定书中载明有类似字样“此单费用由原安禾公司承担150元正,……新公司不承担费用2019.9.23”“此单由原安禾公司内部划责承担,与新公司无关……2019.10.21”,从该系列表述可以看出新公司虽未设立,但已经在实际经营;4.从***、***分别签收的材料性质显示,***主要签署的系《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主要签署的系《销售订单》《售后质量责任判定书》,***和***所签署的文件类型与被告安禾木业公司举示的2019年9月21日《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会议签到表》中***(生产部)、***(销售部)所在部门的性质相符。综上,本院认为,综合《厂房租赁合同》《激励分红股份协议》《商标转让协议》以及被告安禾木业公司举示的《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销售订单》《售后质量责任判定书》等证据,能证明欣立诚门业公司和安禾木业公司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以安禾木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事实,且原告在诉状中也陈述“成立前的生产、经营、收支等情况全部都由被告在进行管理、负责”,故***和***辩称其只是在安禾木业公司过渡性就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合伙协议》及《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公司的成功设立离不开公司设立人在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后,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一系列法律行为,例如设立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为确定公司住所而购买或租赁房屋等必要行为。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签订“合伙协议”后,虽然双方为设立新公司租赁房屋,并已实际经营,但新公司并未设立,现双方又发生纠纷而停止经营,双方已无法就设立公司达成一致。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该协议丧失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应予以解除。由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解除时间为2020年1月1日,故《合伙协议》及《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于2020年1月1日解除。
反诉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对欣立诚门业公司和安禾木业公司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以安禾木业公司的名义对外实际经营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并准予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及《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按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可根据履行情况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如前所述,新公司虽未设立,但双方实际已进行了经营,实际经营的行为可参照合伙关系进行处理。而按合伙的一般处理原则,投入的财产即为合伙财产,未经清算,一方请求返还投入的财产的,不予支持。清算的目的,实际就是确认是否有亏损,如有亏损,就要按约定进行分担,分担亏损后,剩余财产才能进行返还。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原告申请进行审计、清算。而本案中,被告提出了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亏损损失60.5474439万元,并举示了2019年7-12月的财务凭证106本和损益表,但审理中,双方均不申请进行审计。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反诉原告举示了财务凭证和损益表,但相关财务单据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损益表的计算是否正确,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进行审计,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反诉原告主张亏损201.824813万元的事实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其并未完成初步的举证,应由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不申请进行审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诉原告关于返还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本诉中,欣立诚木业公司要求返还出资款、机械设备、办公室用品、木材原料,由于安禾木业公司和欣立诚门业公司将该投资款、机械设备、办公用品、木材原料已用于生产经营,故投资款、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的用途已经发生转变。双方在新公司未成立前的经营应参照合伙协议进行处理。双方投入经营的财产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反诉中,虽然安禾木业公司主张欣立诚木业公司承担亏损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是基于安禾木业公司未对经营期间的亏损完成举证责任所承担的不利后果。经营期间是否存在亏损这一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不能当然免除欣立诚门业公司的举证责任,故其主张返还投资款、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其仍需进一步承担证明无亏损的责任,其不申请进行清算(审计),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上述投资款、机械设备、办公用品、木材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股权转让款。根据《合伙协议》第二条约定:经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另出资现金为220万(其中160万为乙方购买甲方原始股东***个人股份,60万元为合伙新公司运营资金,乙方出资220万后,占新公司30%的原始股份,甲方出资现金140万,占新公司原始股份70%新公司实际运营总资本为1200万)。故本诉原告向安禾木业的转款包括出资款和股权转让款。庭审中,安禾木业公司和欣立诚门业公司均认可原告向安禾木业公司转款的178.5万元应先扣除60万元的出资款,剩余部分118.5万元系股权转让款,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由于新公司未设立,且协议已解除,故被告安禾木业公司应返还原告安禾木业公司股权转让款118.5万元。至于资金损失,本院酌定以返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按照2019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欣立诚门业公司是否应支付安禾木业违约金。《合伙协议》约定:乙方第一期出资为80万,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时支付。第二期出资为140万,可分成三次出资到位,但确保在2019年9月30日前(3个月内)全出资到位。若未按上述议定时间支付,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前期投资的全部现金金额及资产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赔偿,同时视为违约方自动放弃合作的权利。2019年11月30日,***与***向安禾木业公司出具《承诺书》,虽然该承诺书将款项支付时间进行了变更,即延期至2019年12月30日前到账。但同时该《承诺书》也约定:若仍未到账,承诺人前期投资的全部现金和设备实施及资产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同时自动放弃合作的权利,净身退出。本院认为,前述约定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违约金条款。因原告未按时支付,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被告违约金。但双方约定前期投资全部作为赔偿或净身退出的违约金过高,应调减。本院酌定,由原告支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万元,此款在被告应返还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和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张福辉、***签订的《新公司合伙补充协议》于2020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14.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4.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按照2019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480元,由原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2480元,被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预交,经其同意,被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重庆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含保全费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28元,由反诉原告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雪松
审 判 员 张继荣
审 判 员 龚 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兰媛媛
附件清单:






欣立诚门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









序号





设备分类





设备名称





购置时间





数量及单价





资产总价值(元)









1





生产设备





热压机





2017.02.10





1*120000





120000









2











冷压机





2016.10.24





2*19000





19000









19000









3











推台





2016.10.24





3*22000





22000















22000















22000









4











雕刻机





2016.10.24





1*71000





71000









5











空压机





2016.11.18





1*13500





13500









6











磨刀机





2018.05.14





1*4500





4500









7











双立铣





2016.10.24





1*11100





11100









8











单立铣





2016.10.24





2*4250





8500









9











封边机





2016.10.24





1*138000





138000









10











手砂带磨机





2016.10.24





1*5600





5600









11











重砂机





2016.10.24





1*78000





78000









12











单轴镂铣机





2016.10.24





1*13000





13000









13











小带锯





2016.10.24





1*6800





6800









14











电焊机





2016.09.18





1*400





400









15











吸尘器





2016.12.16





2*1300





2600









16











吸尘器





2016.12.16





6*745





4470









17











手动叉车





2016.12.08





2*1700





3400









18











手动叉车





2018.11.24





2*900





1800









19











空压机





2018.12.31





1*16210





16210









20











生产下单系统





2019.01.15





20000









21











环保设施





2016.12.20





1套





50000









22











底漆房1个、2个面漆房





2016.01.15





底面漆所有设施





295200









23











开放漆房:LED灯2个











2*350





700









24











开放漆房:排风扇1把











1*120





120









25











开放漆房:喷油泵3台











3*450





1350









26











车间铺地铁板











7张*2.5*1.2*80MM





2000









27











开放漆房:电子秤3把











3*140





420









28











五金货架9个











9*700





6300









29











油漆库房:消防铲3个











3*10





30









30











油漆库房:电机6台(3.5千瓦)











6*800





4800









31











油漆库房:办公屏封2套(8人坐)











2*2400





4800









32











小镂机:3个











3*140





420









32











油漆库房:大镂机3个











3*300





900









33











底漆库房:排风扇4把











4*120





480









34











底漆库房:吕材人字梯1把











1*400





400









35











底漆库房:托盘铁架3个











3*140





420









36











油磨房:套板铁架18个











18*600





10800









37











油磨房:门扇铁架16个











16*500





8000









38











油磨房:托盘铁架7个











7*130





910









39











贴纸房:手推车1台











1*120





120









40











贴纸房:LED灯2个











2*350





700









41











贴纸房:圆盘锯1台











1*350





350









42











刮灰房:LED灯3个











3*350





1050









43











刮灰房:搅拌电钻1把











1*320





320









44











木工房:马钉枪2把











2*95





190









45











木工房:直钉枪4把











4*85





340









46











木工房:汽磨4个











4*180





720









47











木工房:架子钢管240米











240*10





14400









48











木工房:托盘铁架26个











26*140





3640









49











木工房:LED灯9个











9*350





3150









50











木工房:排风扇7把











7*120





840









51











木工房:砂轮机1台











1*200





200









52











木工房:切角机2台











2*350





700









53











木工房:平行断料锯1台











1*1600





1600









54











木工房:割磨机1个











1*180





180









55











木工房:手推车1台











1*120





120









56











木工房:订单扫码机1台











1*2200





2200









57











成品房:钢管450米











450*10





4500









58











成品房:托盘铁架5个











5*140





700









59











成品房:LED灯3个











3*350





1050









60











材料库房:办公桌1个











1*200





200









61











展厅:样品门13扇











13*500





650









62











展厅:金诚缘色卡











128*36





4608









63











展厅:欣立诚色卡











137*36





4392









64











展厅:宣传图册金诚缘及欣立诚各3500册











7000*1.00





7000









65











展厅:大会议桌1台











1*1000





1000









66











展厅:大展柜











3*4000





12000









67











品牌手提袋、吊带、价签、商标











16000









68











库存色卡夹











800*36





28800









69





运输设备





金杯车











1*80000





80000









70











货车











1*41000





41000









71











叉车











1*59400





59400









72





办公设备





电脑











3*2925





8780









73











电脑











4*2450





9800









74











电脑











4*2220





8890









75











电脑











1*2500





2500









76











电脑











2500









77











打印机











3*1650





4950









78











交换机











1*230





230









79











传真机











1*1300





1300









80











打印机











2*1550





3110









81











打印机











2*980





1960









82











税控打印机











1*1620





1620









83











打印机











1*680





680









84











保险柜











1*1200





1200









85











空调1.5P











31*1854





57482









86











空调3P











5*4752





23763









87











总经办:办公桌一套











1*3500





3500









88











总经办:铁文件柜2个











2*250





500









89











总经办:花架2个、花钵2个











4*100





400









90











总经办:榆木茶桌1张











1*3000





3000









91











总经办:红木椅2张+红木摆件2张











38000









92











总经办:红木置架2











2*4000





8000









93











行办:文件柜1个











1*250





250









94











行办:饮水机1台











1*180





180









95











行办:办公桌1套











1*500





500









96











行办:花钵2个











2*60





120









97











灭火器8KG











16*125





2000









98











行办:手推泡沫灭火器5个(35GK)











5*900





4500









99











消防设施(消防泵、消防管、水带、水枪、消火栓











1套





29000









100











财务:办公桌一套(双人桌)











1*500





500









101











财务:饮水机1台











1*180





180









102











生产部:办公桌1套











1*500





500









103











生产部:屏封转角办公桌











2*600





1200









104











生产部:屏封办公桌4人桌











1*2000





2000









105











生产部:椅子18张











18*80





1440









106











生产部:铁文件柜1个











1*250





250









107











食堂:冰柜1台











1*2500





2500









108











食堂:风扇3把、壁扇2把











5*80





400









109











食堂:饭桌6张











6*60





360









110











食堂:塑料板凳55张











55*22





1210









111











食堂:电热烧水器1台











1*1100





1100









112











食堂:电子秤1台











1*140





140









113











食堂:不锈钢盆大号30个,小号4个,汤盆10个











17*15





255









114











食堂:不锈钢菜盆30个,小号20个











50*8





400









115











食堂:蒸饭车1台











1*1200





1200









116











食堂:不锈钢蒸笼一套(三格)











1*300





300









117











食堂:燃气风机











2*50





100









118











食堂:燃气灶火头











2*100





200









119











大小配电箱











13*25





325









120











400A空开











1*180





180









121











200A空开

















180









122











160A空开

















180









123











100A空开











2*120





240









124











63A空开











19*25





475









125











电缆线

















10000









126





工具备品





打磨机4台











4*380





1520









127











曲线锯1台











1*450





450









128











电锤1把











1*300





300









129











冲击钻2把











2*250





500









130











气锥12个











12*10





120









131











维修工具一套











1*250





250









132





营销部





1.5空调











6*1800





10800









133











3P空调











1*8500





8500









134











鱼缸一个











1*4500





4500









135











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

















35000









136











营销部装修等

















150000







































1759520





























































总计

















1759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