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诚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诚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罗民保字第28号
申请人福建诚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福建诚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诚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福建诚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闽ANC55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案诉讼保全费1,720元,由申请人预交,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