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1730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大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9L。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绿大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缴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余 伟
审判员 **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