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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6451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48X。 原告:**,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378,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19。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和平社区深汕路(坪山段)254号1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0F。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绿大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绿大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0XW。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支公司、绿大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