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9808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广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二环999号鑫丰国际商务公寓二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坤,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广若商贸有限公司、**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姜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