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久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雯函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039号
原告:上海久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社平,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平。
被告:上海雯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久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雯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洪阳
书 记 员 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